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章程
China-Europe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Economic Cooperation
Constitution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以下簡稱“中歐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EUROPE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ECONOMIC COOPERATION.英文縮寫為
CEATEC。
第二條 中歐協會是一個由從事中歐經濟技術相關工作的中國企業、工商機構、學術單位以及
各國在華企業、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自愿結成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中歐協會的宗旨是促進相互了解和往來,不斷挖掘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之間的合作潛
力,幫助中國和歐洲各國企業開拓市場,引進資金、產品、技術和人才,推動企業與
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在中國與歐洲各國企業之間構筑起直接交流與合作的橋梁,為
中國與歐洲各國經貿關系的全面發展做出貢獻。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
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歐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中歐協會的會所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東后巷28 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中歐協會的業務范圍:中歐協會同歐洲-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及歐洲其它民間組織通
過下列方式,推動和發展中國和歐洲企業界、金融界、科技界和學術界等多種形式的
合作:
(一) 協助有關政府部門,組織和幫助中國企業參與我國與歐洲各國政府間經濟技術交流的
相關活動;
(二) 舉辦和組織各類論壇、研討會、洽談會、講習班和專題報告會,邀請中國和歐洲政府
官員、著名專家、學者及企業界領袖講學,為會員企業和其它單位提供歐洲經濟發展、
企業管理和國際貿易、投資最新動態;
(三) 組織中國企業家和管理人員在國內和赴歐洲培訓,了解歐盟和歐洲各國有關法律、法
規和貿易投資環境、著名企業經營發展戰略;考察歐洲相關行業和企業發展狀況,學
習歐洲企業先進管理經驗,尋找對口合作機會;
(四) 與中國和歐洲各國相關機構建立聯系,為會員企業和其它單位及時提供貿易、投資和
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最新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 幫助中國企業開拓歐洲市場,在歐洲和中國舉辦有關展覽、洽談等活動,協助政府協
調和解決中國企業與歐洲企業合作中出現的糾紛和問題;
(六) 利用中國和歐洲各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性支持,為促進中國和歐洲各國中小企業
間的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
(七) 編纂有關中國和歐洲各國經濟貿易法律法規、政策、動態和最新信息的書籍文獻;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中歐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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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歐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歐協會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中歐協會;
(三) 在中歐協會的業務(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與歐洲企業有業務聯系或合作潛力;
(五) 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中歐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歐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中歐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歐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單位會員之間,不論大小和隸屬關系,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歐協會的決議和規定;
(二) 維護中歐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中歐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歐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歐
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歐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和解釋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
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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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中歐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情況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
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
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2/3 以上常務理事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情況特
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中歐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1/3
以上會員共同推薦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
任)。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
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歐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不再擔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中歐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工作
人員的聘任;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上述會長職權可由會長指定秘書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并
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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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負責協調、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屬部門。秘書處辦公
地點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東后巷28 號。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并可根據具體的工作需要,
臨時借調工作人員。
第六章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專
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
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
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由同專業(工作)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
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專業(工作)委員會或
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 促進、協調和規范本專業(工作)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三) 聽取和反映本專業(工作)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
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專業(工作)委
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條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
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
日常工作。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工作)
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范由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
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中歐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中歐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中歐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中歐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中歐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中歐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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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中歐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
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中歐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中歐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
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對中歐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中歐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 天內,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中歐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
終止決議。
第五十三條中歐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中歐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中歐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歐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